《唐律疏议》 卷 第 三
名例凡一十条19诸犯奸、盗、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;並谓断徒以上。 「疏」议曰:「奸、盗、略人」,並谓监临外犯罪。及受财而不枉法者,谓虽即因事受财,於法无曲。並谓断徒以上者。 若犯流、徒,狱成逃走; 「疏」议曰:犯流、徒者,谓非疑罪及过失,此外犯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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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例凡一十条19诸犯奸、盗、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;並谓断徒以上。 「疏」议曰:「奸、盗、略人」,並谓监临外犯罪。及受财而不枉法者,谓虽即因事受财,於法无曲。並谓断徒以上者。 若犯流、徒,狱成逃走; 「疏」议曰:犯流、徒者,谓非疑罪及过失,此外犯流
名例凡八条29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,各重其事。 「疏」议曰:已发者,谓已被告言;其依令应三审者,初告亦是发讫。及已配者,谓犯徒已配。〔一〕而更为笞罪以上者,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。 即重犯流者,依留住法决杖,於配所役三年。 「疏」议曰:犯
名例凡八条37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,原其罪。正赃犹征如法。 「疏」议曰:过而不改,斯成过矣。今能改过,来首其罪,皆合得原。若有文牒言告,官司判令三审,牒虽未入曹局,即是其事已彰,虽欲自新,不得成首。 注:正赃犹征如法。 「疏」议曰:称正赃者,谓盗
名例凡一十三条45诸二罪以上俱发,以重者论;谓非应累者,唯具条其状,不累轻以加重。若重罪应赎,轻罪应居作、官当者,以居作、官当为重。 「疏」议曰:假有甲任九品一官,犯盗绢五疋,合徒一年;又私有一张,合徒一年半;又过失折人二支,合赎流三千里,是为「
卫禁凡一十八条「疏」议曰:卫禁律者,秦汉及魏未有此篇。晋太宰贾充等,酌汉魏之律,隨事增损,创制此篇,名为卫宫律。〔一〕自宋洎于后周,此名並无所改。至於北齐,將关禁附之,更名禁卫律。隨开皇改为卫禁律。卫者,言警卫之法;禁者,以关禁为名。但敬上防非,於事
卫禁凡一十五条76诸宿卫者,兵仗不得远身,违者杖六十;若輒离职掌,加一等;別处宿者,又加一等。主帅以上,各加二等。 「疏」议曰:兵仗者,谓横刀常带;其甲、、弓、箭之类,有时应执著者並不得远身,不应执带者常自近身。輒远身者,各杖六十。其职掌之处,依
职制凡二十三条「疏」议曰:职制律者,起自於晋,名为违制律。爰至高齐,此名不改。隋开皇改为职制律。言职司法制,备在此篇。宫卫事了,设官为次,故在卫禁之下。 91诸官有员数,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,谓非奏授者。一人杖一百,三人加一等,十人徒二年; 「
职制凡一十九条114诸制书有误,不即奏闻,輒改定者,杖八十;官文书误,不请官司而改定者,笞四十。知误,不奏请而行者,亦如之。輒饰文者,各加二等。 「疏」议曰:「制书有误」,谓旨意参差,或脱剩文字,於理有失者,皆合覆奏,然后改正、施行。不即奏闻,輒自
职制凡一十七条133诸奉使有所部送,而雇人寄人者,杖一百;闕事者,徒一年。受寄雇者,减一等。 「疏」议曰:「奉使有所部送」,谓差为纲、典,部送官物及囚徒、畜产之属。而使者不行,乃雇人、寄人而领送者,使人合杖一百。「闕事者」,谓於前事有所废闕,合徒一
户婚凡一十四条「疏」议曰:户婚律者,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,加厩、兴、户三篇,为九章之律。迄至后周,皆名户律。北齐以婚事附之,名为婚户律。隋开皇以户在婚前,改为户婚律。既论职司事讫,即户口、婚姻,故次职制之下。 150诸脱户者,家长徒三年;无课役者,